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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钢(合肥)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马钢(合肥)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084237-4。法定代表人:金敖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粉英、刘建永,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钢(合肥)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东、纬五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9428146-X。法定代表人:秦长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程加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钢(合肥)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