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拥军、朱志强与邓文森、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拥军,朱志强,邓文森,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周拥军,农民。原告:朱志强,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文森,农民。被告: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强,经理。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周拥军、朱志强与被告邓文森、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拥军、朱志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拥军、朱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周拥军、朱志强负担。审判长  刘彦河审判员  郭 军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超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