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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申请执行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仲裁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89号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付进军,主任。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法定代表人沈相钦,经理。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与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仲裁一案,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安阳县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中的400万元做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0万元或相当于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于2013年8月23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双方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在裁决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安阳县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账户4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00万元或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