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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某甲、吕某与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吕某,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高某甲,居民。原告吕某,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吕某与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吕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