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文才与被告单伟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才,单伟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苏文才,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单伟志,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才与被告单伟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文才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