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井国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637号罪犯井国民,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国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井国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五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