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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银生与严明、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生,严明,盛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74-2号原告张银生。委托代理人袁文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被告盛娜,系被告严明之妻。原告张银生诉被告严明、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银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银生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生撤回对被告严明、盛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张银生承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胜利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