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常金安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人民政府,常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被执行人常金安,男,1960年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常金安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因被执行人常金安与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自动履行了搬迁义务,无需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马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