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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戈新武与张亮,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新武,张亮,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戈新武。被告张亮。被告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新武与张亮,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新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