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吴增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刁 怡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裘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