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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供销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利国供销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金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供销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供销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