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08年6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书记员周浩、被告人罗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凌晨3、4时左右,被告人罗某采用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巴某位于本市上城区白马庙巷XX号205室的暂住地,窃得其卧室内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M1手机一部(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4334元)及现金数十元,随即逃离现场并销赃。同年10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溜门进入被害人郭某位于本市上城区白马庙巷XX号203室的家中,窃得卧室内尚伊牌N91型平板电脑一台、挎包一只及联想A780型手机一部(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568元)、现金人民币100元、世纪联华超市卡一张(内有余额人民币939.44元)及联华超市充值卡800元、美元20元、港币100元、韩币1000元及相关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罗某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丢弃、并携带其他赃物前去清江路附近销赃,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赃物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案发后,公安人员又依法追回了涉案的笔记本电脑两台并发还被害人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巴某、郭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票及销售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