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宿迁市世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江苏万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世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男,1971年6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9215-X,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文化产业园17栋。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宿迁市世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景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世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忠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