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林慧丹与赵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丹,赵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27号原告林慧丹。被告赵章武。原告林慧丹诉被告赵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慧丹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该款至今未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林慧丹提供了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借条及银行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赵章武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赵章武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双方未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为此,原告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林慧丹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赵章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900元,应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