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平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15号罪犯王平新,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以(2008)临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新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阜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平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新脊柱损伤,双下肢不能行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平新系病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王平新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