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1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6-07
案件名称
程居红、安中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居红;安中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南执字第11333号 申请执行人程居红,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安中平,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10619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中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中平银行存款18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振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