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方成道与姚文群、赵庆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道,姚文群,赵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方成道,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姚文群,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赵庆福,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道诉被告姚文群、赵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姚文群名下轿车一辆,并提供徐应龙、王正芳名下房屋一套及王贤君、王红梅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成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文群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徐应龙、王正芳名下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王红梅名下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嘉佳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 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