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邓华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华先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85号罪犯邓华先,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涡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华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亳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华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华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华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华先减去有期徒刑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