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凌贵生、尹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凌贵生,尹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刘刚,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管文虎,系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贵生,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尹蓉,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年铜官民二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刚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凌贵生、尹蓉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凌贵生、尹蓉名下价值30万元财产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