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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梁书霞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霞,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631号原告梁书霞。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霞诉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霞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