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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蒯学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新华,该处执法大队长。被申请人蒯学好,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3年7月10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吴江交道罚字(2012)第0156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即日改正。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3年1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吴江交道罚字(2012)第0156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复议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内,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应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10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缴款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江交道罚字(2012)第0156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自2013年10月12日起每日按100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