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五终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苏善德与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苏善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善德。委托代理人朱利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国振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继元。上诉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按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上诉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