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吴爱环,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爱环、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矛盾越来越大,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何某某承担。被告何某某在庭审中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有相对稳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并争吵,但双方如加强沟通交流,可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并继续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原告雷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共同努力,相互信任、理解、支持和宽容,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