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之母),女,无业。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