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