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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