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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李金根强制交出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群,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东,南陵县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请执行人李金根,男,汉族,南陵县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南陵县籍山镇文庙路****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金根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18号拆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18号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18号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