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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才俊、薛黎光与薛黎光、上海泓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俊,薛黎光,上海泓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李才俊。委托代理人过勤、张腾霄,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黎光。委托代理人穆道彦。被告上海泓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47号2栋212室。法定代表人沈志敏,上海泓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俊与被告薛黎光、上海泓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俊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才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才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1550元,由李才俊负担。审 判 长  唐宇明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