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襄樊科智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科智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襄樊科智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兴发,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成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思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