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桂千兵与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桂千兵,男,生于1976年10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唐波,男,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千兵诉被告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千兵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千兵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桂千兵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