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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博山郭庄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宇峰,董事长。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纯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1元,减半收取113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作岩审 判 员  崔国梁代理审判员  蒲业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