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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孙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何振玉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