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马明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965号罪犯马明新,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明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沪高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朱寿梅,罪犯马明新、证人潘会兵、吕德良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明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明新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明新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潘会兵、服刑罪犯吕德良的证言及罪犯马明新的改造表现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明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