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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保(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悦与夏广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悦,夏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保(前)字第4号申请人:王悦。被申请人:夏广玉。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大街支行的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大街支行的存款150000元。二、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三、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董传刚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