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刘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刘艳红,陈勇,唐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刘艳红。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唐小华。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新津执字第500-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新津执字第50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小华的川AX号小型轿车和被执行人陈勇的川AY号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唐小华的川A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陈勇的川AY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