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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郝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良,郝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向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良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向荣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85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郝向荣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