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郝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良,郝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向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良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向荣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85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郝向荣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