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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丁X,女,1982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省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XX,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丁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X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曙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