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负责人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40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