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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亚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张标,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先勤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