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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孙国辉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昌图县人民政府;孙国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被执行人孙国辉,男,1971年11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孙国辉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昌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昌图县昌图镇银河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于2012年8月3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孙国辉(房照名为李桂芝)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辽宁华清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孙国辉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孙国辉有证房屋四座,面积分别为331.49平方米、22.13平方米、47平方米、70.78平方米,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1980元、1680元、1750元不等,用途均为住宅,无证房一座,面积为43.5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80元,加之附属物评估总额为971717.49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1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给付被征收人孙国辉搬迁费4714元、临时安置费二十一个月共98994元,总计103708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如交房时间有变化,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决定提供本征收区域内(银河小区)建筑面积分别为108平方米、96平方米、84平方米的楼房各两套。最后经过结算,由孙国辉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支付差价款67134.9元。被执行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院审查查明,昌图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补偿决定内容全面,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评估程序公正。根据评估结果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昌图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生效后,催告被执行人孙国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的义务。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提交补偿金额1600万元在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521012010109020851专户存储帐号内,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银河小区”内,周转用房的地点为康泰花园面积为87.53平方米的楼房。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3)第8-0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昌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马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