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罗某萍与余某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萍,余某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罗某萍,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余某锋,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现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萍诉被告余某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萍负担。审判员 张雪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