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辖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辖初字第0033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黄荣杰。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证言与书面证据不一致,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在大丰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是建湖县建阳镇。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顺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远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