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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德良67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吴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夏某,男,1955年0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某,系沙尖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夏某与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