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杜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41号罪犯杜龙。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雄刑初字第8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龙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