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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仲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仲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3年12月27日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镇江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