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宋风东与张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东,张玉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4号原告宋风东,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玉亮,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风东与被告张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宋风东以原被告双方以自愿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风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宋风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