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子松与徐卫东、卞东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松,徐卫东,卞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张子松。被告徐卫东。被告卞东明。原告张子松诉被告徐卫东、卞东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松,被告徐卫东、卞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子松诉称,因生产需要,被告徐卫东于2013年5月12日立据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约定月息为1.8%。张佐成、被告卞东明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徐卫东、卞东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卫东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我资金未到位,所以至今未还。被告卞东明辩称,担保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卫东于2013年5月12日立据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约定月息为1.8%。张佐成、被告卞东明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帐凭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暨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卫东、卞东明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本案借款月息1.8%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最高省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子松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约计算);二、被告卞东明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被告卞东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卫东追偿。如被告徐卫东、卞东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徐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