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系刘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占林,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刘某甲、蔡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刘炳芹,上诉人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