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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系刘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占林,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刘某甲、蔡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刘炳芹,上诉人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