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 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建国(个体工商户,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高鑫摩托车经营部业主),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周建国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210005120022201,出票人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建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