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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渊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行人杨某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