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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海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庆昌与被执行人郭宗保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昌,郭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海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邓庆昌,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永安村*组***号。被执行人:郭宗保,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郭店行政村郭大楼村***号,现住:旅顺经济开发区华通二期海花街***号****室。原告邓庆昌诉被告郭宗保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抵押贷款购买的“宝莱”牌轿车一辆不宜执行,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前述车辆权属手续查封,因他案执行到位的9500元执行款支付至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他案可供执行债权外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沈审判员 周恩远审判员 贺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